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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重点学科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培养人才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学院设立院级重点学科,重点学科建设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三条 重点学科从每轮的重点学科评估成绩优胜的学科中产生,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可同时从评估成绩较优的学科中选出一定名额的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扶持学科。
第四条 为了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带动全院整体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突出我院的社会服务功能,把我院办成合格的本科院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本学科已形成两个以上(含两个)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且有发展前景的、有特色的主要研究方向,至少其中一个方向已处于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或学科整体水平已接近省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
2.师资队伍整体力量较强,已形成职称、年龄、学历结构等方面较合理的学术梯队。
3.学科带头人必须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具有指导本学科建设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在57岁以下。
4.学科内近两年取得科研成果显著,承担多项科研项目,发表论文数量较多、质量较高,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或有经过鉴定和奖励的科研成果。
5.学科的专业必修课程有省级重点课程或两门以上校级优秀课程,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培养质量高。
6.教学管理科学、规范,有完整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文档齐全,且执行严格。
7.实验设备基础。基本具备适应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的可操作的仪器设备且利用率不低于90%,有技术水平较高的实验设备操作人员。
8.有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本条目所涉及的量化指标请参阅《肇庆学院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评审工作在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组织下进行。申报、评审的常务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七条 申报院级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向系提出申请,系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填报《院重点学科评估基本数据采集表》,以自评方式填报《肇庆学院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并提交自评报告,各一式3份,由科研处汇总,经院学术委员会评估之后,上报肇庆学院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体制
1. 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以系级管理为主(含重点扶持学科,下同) 。
2. 重点学科的系级管理由系主任负责。系重点学科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发展及工作计划、开题论证及组织学术活动等,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担任。专或兼职的科研秘书负责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办公事务,处理各种文件、资料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3. 重点学科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科研方向或科研项目的选择权、人员的使用权、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的支配权。
4. 院级管理:由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的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五章 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的管理
为保证我院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的有效使用,现参照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学科经费管理规定”,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出我院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管理规定。
第九条 重点学科(含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经费应由两部分构成:本院下拨的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和系配套资金。我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院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专项建设经费投入(按年度投入),其中文科类重点学科(专指)不低于4万元,理科不低于6万元,工科不低于8万元。各重点学科(含重点扶持学科,下同)还应努力拓宽经费渠道,自筹经费(如:从与校外企业合作项目中争取经费,积极申报争取校、市、省级以上基金项目,从截留的发展基金中拿出部分来投入重点学科建设之中,等等),系配套资金不得少于院投入的20%。
第十条 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可用于以下开支:
⑴添置学科发展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资料,其投入不得少于院投入总经费的40%。添置办公设备、科研场所的装修不属此列。
⑵参加必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⑶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费。
⑷学术带头人和梯队成员的研究活动经费。
⑸必要的人才引进费用。
⑹已有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须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的管理
1. 重点学科系级管理负责人每年须上报详细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凡属常规下拨经费可以解决的经费使用项目不要列入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使用计划。
2. 经学院审核下拨的重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由科研处按学科点分别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院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配或挪用,也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允许学科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学科建设以外的开支。
3. 该经费的使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重点学科应按计划使用经费,如临时需要大的变更应上报学科领导小组批准后使用;同时须即时做好经费支出项目明细表,妥善保管,以备学院查验和到期结算。
4. 院审计处、财务处及科研处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重点学科经费,除责成学科带头人及有关人员作出检查外,要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对违规严重者停拨下一年度重点学科经费乃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六章 重点学科工作的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 我院对重点学科实行合格评估制和中期考核制。
1. 合格评估即两年一周期的为评审新一轮院级重点建设学科而进行的评估。全院各教学系都可申报评估。在重点学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评估成绩优胜的学科成为新的重点学科,原重点学科如不能保持评估成绩优胜则将被淘汰。因此重点学科的设置实行动态机制。各学科点应按照《肇庆学院十五规划》和《肇庆学院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制定出本学科发展的详细规划和实施办法,加强本学科建设,积极参与重点学科的建设。
2. 对在建的重点学科要进行中期考核,一般在一个建设周期的第一年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状态、经费的有效使用状况,以评估该学科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中期考核的材料必须在考核通知发出后一个月以内上交科研处,一个月以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通报考核结果。对于工作状态较差,离预期目标有一定差距者,学校将减少经费投入,督促其整改。对于工作状态极差,偏离预期目标者,学校将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收回投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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